
據央視新聞消息,12月3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李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李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8年上半年至2024年6月,被告人李剛利用擔任四川省成都市大邑縣委常委、副縣長,大邑縣委副書記,成都市溫江縣(區)委副書記、縣(區)長、成都海峽兩岸科技產業開發園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成都市溫江區委書記,四川省招商引資局黨組書記、局長,四川省巴中市委書記,四川省自貢市委書記,四川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云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土地出讓、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2億余元。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其檢舉、揭發多人違法犯罪問題,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絕大部分已追繳,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剛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
公開資料顯示,李剛,男,漢族,1965年7月出生,四川大邑人,1982年12月參加工作,198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電子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專業、中央黨校經濟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商管理碩士。
李剛曾長期在四川省工作,曾任巴中市委書記,自貢市委書記,省發展改革委主任、黨組書記,四川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等職務。2021年,李剛出任云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24年1月,他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組長身份公開亮相。2024年9月,李剛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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